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督学在执行公务时,如果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