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 (一)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教育督导室或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的; (五)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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