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督导评估结论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