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督学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包庇他人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制责任。 6.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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