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对督学或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诬告他人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