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二条 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评估结论,可以向社会发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