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条 督导室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听课;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