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二十一条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文件、档案、资料、簿册; (二)听取工作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四)根据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干部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六)其他必要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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