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教育督导室每年应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