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区属学校进行督导; (四)参与审定评选区级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五)对区属学校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六)履行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