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五)指导区教育督导室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六)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全市教育质量监测系统; (八)参与审定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九)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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