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六条 督学的任免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办理。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