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四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行政管理或教学工作业务;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