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七条 督学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4. 督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