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督学 第十八条 督学应持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