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交易数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交易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交易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