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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