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九十一条 市网信部门以及其他数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和需要保守秘密的其他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