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八十九条 市网信部门以及其他履行数据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以及数据安全评估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等级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