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八十七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工作,并会同市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监督机制,组织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