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八十八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分析、预测、评估,收集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导致较大范围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等数据安全事件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措施,指导、监督数据处理者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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