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7-06 共 10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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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加快建设数字经...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个人数据,是指载有可识别特定自...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人格权益。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危害...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处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依法收集、统筹管理、按需共享、有序开放、充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对优化公共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数据治理制度和标准体系,统筹推进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及数据安全监督...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数据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本市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数据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数...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数据保护、网络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通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与个人数据相关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明确、合理,方式合法、正当; (二)限...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包括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个人数据保...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四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处理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自然人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合法权益,无法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事前...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处理个人数据前,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并在其同意范围内处理个人数据,但是法律、...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不得通过误导、欺骗、胁迫或者其他违背自然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获取其同意。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八条 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应当在处理前征得该自然人的明示同意。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九条 处理生物识别数据的,应当在征得该自然人明示同意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但...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二十条 处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按照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在处理前征...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个人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处理前不征得自然人的同意: (一)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有权撤回部分或者全部其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 自然人撤回同意的,数据处理者不得继续处...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二十三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用易获取的方式提供自然人撤回其同意的途径,不得利用服务协议或者技术等手...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自然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更正。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删除个人数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的存储...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应当对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一)...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向数据处理者要求查阅、复制其个人数据,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并...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三十条 数据处理者不得基于用户画像向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推荐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但是,为了维护...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自然人行使相关权利和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并以易获取的方式提供有效途径...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数据工作委员会设立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建立健全其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公共数据向城市大数据中心汇聚,组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城市...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共数据分类管理制度。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建...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制度。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公共数据处理的过程记录。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一条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纳入公共数据共享目录的公共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城市大数据中心的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在...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提出公共数据共享申...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数据,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共...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提供可机器读取...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四十六条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分类分级、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四十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四十八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条件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 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四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编制...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三节 公共数据开放 第五十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并组织公共...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基于统一架构的业务中枢、数据中枢和能力中枢,形成统...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推动业务整合和流程再造,深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协同...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加强监管数据和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充分利用公共数据...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建设数据融合应用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综合开...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构建数据收集、加工、共享、开放、交易...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市场主体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数据治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市场主体对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市场主体向第三方开放或者提供使用个人数据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特定第三...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使用、传输、受委托处理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数据处理活动合规标准、数据产品和服务标准、数据质量标准、数据安全...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认证;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公开、公正原...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鼓励数据价值评估机构从实时性、时间跨度、样本覆盖面、完整性、数据种类级别和数据挖掘潜能...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明确统计范围、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准确...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数据交易平台,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 市场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六条 数据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制定数据交易、信息披露、自...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节 公平竞争 第六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使用...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节 公平竞争 第六十九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节 公平竞争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等方式,排...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一条 数据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原则,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鼓励...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风险监测、安全评估、安全教育等安全...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三条 处理敏感个人数据或者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数据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数据安...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四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制定本部门、本...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七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对其数据处理全流程进行记录,保障数据来源合法以及处理全流程清晰、可追溯。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所收集的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或者...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存储进行分域分级管理,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处理过程实施安全技术防护,并建立重要系统和核心数据的容灾备份制度。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共享、开放数据的,应当建立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对外数据接口...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规程,对需要销毁的数据实施有效销毁。 数据处理者终止或者解散,...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与其订立数据安全保护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数据或者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数据出境安全评...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与数据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的监测预警措施,对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四条 处理敏感个人数据或者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五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六条 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等数据安全事件的,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八十七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工作,...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八十八条 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分析、预测、评估,收集相关信息;发现可能...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八十九条 市网信部门以及其他履行数据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九十条 市网信部门以及其他履行数据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数据处理者未按照规定落...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三节 数据安全监督 第九十一条 市网信部门以及其他数据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数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数据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交易数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 第九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履行数据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第九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数据,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数据,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