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建设数据融合应用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综合开发利用环境,共同开展智慧城市应用创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