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推动业务整合和流程再造,深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协同审批、全市一体运作的整体式政务服务模式创新。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加强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创新应用,精简办事材料、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对于可以通过数据比对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可以开展无人干预智能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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