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基于统一架构的业务中枢、数据中枢和能力中枢,形成统一的城市智能中枢平台体系,为公共管理和服务以及各区域各行业应用提供统一、全面的数字化服务,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建设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推动政府整体数字化转型,深化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统一指挥、一体联动、智能精准、科学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建设本行业管理服务平台,推动本行业管理服务全面数字化。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以服务基层为目标,整合数据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推进基层治理与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建设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推动政府整体数字化转型,深化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统一指挥、一体联动、智能精准、科学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建设本行业管理服务平台,推动本行业管理服务全面数字化。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以服务基层为目标,整合数据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创新管理模式,推进基层治理与服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