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四节 公共数据利用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智能中枢平台,加强监管数据和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充分利用公共数据和各领域监管系统,推行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