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公共数据处理的过程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