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在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内;
(二)收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依法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相适应;
(三)收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另行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收集。
(一)为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且在其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内;
(二)收集数据的种类和范围与其依法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相适应;
(三)收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数据,不得另行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