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公共数据分类管理制度。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管理人口、法人、房屋、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等基础数据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和相关制度规范要求,规划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并管理相关主题数据库。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建设、管理本机构业务数据库。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管理人口、法人、房屋、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等基础数据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和相关制度规范要求,规划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并管理相关主题数据库。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建设、管理本机构业务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