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建立健全其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大数据中心分中心,将公共数据资源纳入城市大数据中心统一管理。
城市大数据中心包括公共数据资源和支撑其管理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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