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自然人行使相关权利和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并以易获取的方式提供有效途径。
数据处理者收到行使权利要求或者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拒绝要求事项或者投诉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