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数据工作委员会设立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公共数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承担市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负责统筹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体系,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统筹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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