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应当对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数据在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匿名化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