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向数据处理者要求查阅、复制其个人数据,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