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合法权益,无法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事前告知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
处理个人数据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无需告知情形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处理个人数据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无需告知情形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