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四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处理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自然人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以更加显著的标识或者突出显示的形式告知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必要性以及对自然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以更加显著的标识或者突出显示的形式告知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必要性以及对自然人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