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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