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处理个人数据前,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并在其同意范围内处理个人数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应当征得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征得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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