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处理个人数据前,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并在其同意范围内处理个人数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应当征得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征得同意。
前款规定应当征得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征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