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一条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