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纳入公共数据共享目录的公共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城市大数据中心的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在有需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及时、准确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数据共享目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及时调整。
公共数据共享目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