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四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数据,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共享获得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对外采购,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具体工作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