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三章 公共数据 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 第四十三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根据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提出公共数据共享申请,明确数据使用的依据、目的、范围、方式及相关需求,并按照本级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提供部门的要求,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管理,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公共数据使用部门的共享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数据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
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回应公共数据使用部门的共享需求,并提供必要的数据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