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四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使用、传输、受委托处理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涉及个人数据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
市场培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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