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十九条 处理生物识别数据的,应当在征得该自然人明示同意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但是,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个人数据所替代的除外。
基于特定目的处理生物识别数据的,未经自然人明示同意,不得将该生物识别数据用于其他目的。
生物识别数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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