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个人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处理前不征得自然人的同意:
(一)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数据,且符合该个人数据公开时的目的;
(二)为了订立或者履行自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三)数据处理者因人力资源管理、商业秘密保护所必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其员工个人数据;
(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了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
(五)新闻单位依法进行新闻报道所必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数据,且符合该个人数据公开时的目的;
(二)为了订立或者履行自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三)数据处理者因人力资源管理、商业秘密保护所必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其员工个人数据;
(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了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
(五)新闻单位依法进行新闻报道所必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