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二章 个人数据 第二节 告知与同意 第二十三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用易获取的方式提供自然人撤回其同意的途径,不得利用服务协议或者技术等手段对自然人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