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所收集的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并与可用于恢复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数据分开存储。
数据处理者应当针对敏感个人数据、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制定并实施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等安全措施。
数据处理者应当针对敏感个人数据、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制定并实施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等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