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落实与数据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的监测预警措施,对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等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
监测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泄露、毁损、丢失、篡改等数据安全事件的,数据处理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预防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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