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四条 处理敏感个人数据或者国家规定的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