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二节 数据安全管理 第八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数据的,应当与其订立数据安全保护合同,明确双方安全保护责任。
受托方完成处理任务后,应当及时有效销毁其存储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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